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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4 丨 阅读次数:514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及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函》要求,鉴于国家已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仅保留一级、二级两个等级、部里正在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离新《规定》实施还需一段时间,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

  (一)有职称的建筑、财务、结构、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配有专业统计人员,其中:担任工程技术负责人需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财务负责人需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担任专业统计人员需具有统计员证书或者统计专业职称证书。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二、上述工程技术负责人相应专业职称是指建筑、结构专业职称;财务负责人相应专业职称是指财会专业职称。具体认定(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98号)执行。

  三、企业临时聘用或者兼职人员不计入上述要求的企业人员数量。

  四、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时,需提交企业人员社保承诺函。

  五、符合上述条件取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其有效期为: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规定》实施之日。在新《规定》实施之后,按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就位,换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

  六、本厅之前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的有关要求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6日